经中说“不以居家身受用僧财物,可寺院义工接受当家师给的斋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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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师父好!经中说“ 不以居家身受用僧财物”,可我见寺院义工接受当家师给的斋饭或法会后的果品?怎么看待此事?
释宽见答:偷盗,即不予而取,略言之:若明知是他人之物,仍起盗心将其移离原处,即犯偷盗戒。
若在寺院做义工,寺院按规定给义工安排的饮食,我想倒也说得过去,但起贪心多得想,则绝对不可。寺院是大家种福之所,大家来此本为种福,为已作想,既使是作义工,如果是短期来此,还是付些饭钱更能圆满自己的功德。另,有些寺院吃不了、时间长会坏的食物,为不浪费发给大家结缘,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我认为以上这两种情况居士皆应付出与所收物相当的金钱供养寺院为妥,于已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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