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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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平
1915年10月—1994年8月。河南省温县人。1937年12月,在陕西省泾阳县安吴堡镇参加“西北战时青年训练班”,从此走上了革命道路。193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2月,在河南省温县游击队担任民兵队长。1939年12月,任冀鲁边区民先地方部队组织部长。1940年3月任盐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1945年9月,任德县人民民主政府县长。1948年7月,任齐河县人民政府县长。1949年6月,任渤海区洛北专员公署副专员。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他忠于党忠于人民,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为了民族的独立、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
1950年6月后,历任山东省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庭长、党组成员,山东省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兼副院长等职。1957年11月,响应省委支援贫困地区的号召,担任成武县委第一书记,后任菏泽县委第一书记。1961年6月至1965年11月,任德州地委书记处书记、地委副书记。期间,主要分管党群工作,为加强德州地区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65年12月,任鲁北水利指挥部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1967年2月,在“五·七”干校劳动。1970年11月后,任山东矿业学院党的核心组副组长兼革委会副主任、党委书记兼院长。1979年6月,任山东省气象局局长兼党组书记。1983年9月,离职休养。1994年8月,在济南逝世。曾当选为山东省第一次、第四次党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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